要点一

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不良行为是指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点二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要点三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要点四

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五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采取教育管理措施;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联系家长或学校,或者报告有关部门。

要点六

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要点七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要点八

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要点九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也规定了四种情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要点十

未成年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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